中秋前夕,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能源局出台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细则,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政策导向。细则提出目标:到2017年,北京、天津、河北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山东下降20%,内蒙下降10%。其中,北京细颗粒物年平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同时,细则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和山东)提升产业和环境准入门槛,上述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细则还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须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审批部门将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细则还明确规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进度,其中,至2015年底,山东省淘汰炼铁产能2111万吨,炼钢产能2257万吨,钢铁产能压缩1000万吨以上,整体产能控制在5000万吨以内;至2017年底,天津行政辖区内钢铁产能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河北辖区钢铁产能压缩淘汰6000万吨以上;山西辖区淘汰钢铁落后产能670万吨。 按照细则要求,至2017年,津/冀/晋/鲁等4省市淘汰落后粗钢产能近9000万吨,占目前10亿吨粗钢产能近9%,同时严控新增产能,整体行业供求关系将得以显著改善,钢铁产能利用率将从目前的77%提升近10个百分点,行业景气有望反转。位于上述地区的区域性公司将受益,包括河北钢铁、山东钢铁、太钢不锈、新兴铸管。同时,因淘汰落后产能中有约70%为建筑用钢,河北钢铁、三钢闽光(因北钢南运大幅减少而间接受益,在建筑钢企业中业绩敏感性最高)、山东钢铁和八一钢铁。 风险提示:细则执行不力,产能未能如期削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