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财政部网站发布消息称,财政部、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去产能企业应当及时确认和处理去产能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做到账实相符。
《通知》规定,去产能企业持续经营的,资产损失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去产能企业通过公司制改制、股权(产权)转让、合并等方式实施重组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报经股东(大)会、党委(党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后,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任意赢余公积、法定赢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去产能企业关闭或者破产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算,将资产损失计入清算损益。 |